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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工院发〔2017〕56号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5-0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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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工院发〔201756

 

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淮海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海工学院

201752

 

 

 

淮海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科技工作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合作开展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凡以淮海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负责;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合理合规使用经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登记、审核、过程监管、结题和成果管理等;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检查、审计监督,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中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样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网站下载。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经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再加盖淮海工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有效。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项目,由二级学院对项目的技术成熟度进行认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方可签约。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必须由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报学校科技与产业处备案。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对到帐50万元(社科1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1个二级子项目,每增加50万元(社科15万元)到帐经费可多设立1个二级子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方可开具税务发票。符合免税条件(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并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统一到省技术市场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免税申请,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由学校财务处到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经费尚未到账,情况特殊需要预先开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借发票申请(注明发票类型),发票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二级学院和科技处审批;发票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由二级学院签字报主管科研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到财务处办理开票手续。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合同书,通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立项、来款认领手续,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确认,按照“一题一户”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同一单位委托、研究内容前后连续的横向项目经费可以同一账户管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1.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数据采集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人员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4.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5.仪器代办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

6.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项目组人员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业务招待费、其他业务费等。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扣除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的10%列支报销按财务规定执行。

7.管理费:是指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的5%比例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8.绩效支出:是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对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合同中绩效支出比例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据实编制。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扣除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的50%。其中,立项后可支取预算绩效经费的50%,项目结题后支取预算绩效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可以调整,调整必须由学校和委托方协商确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签署意见,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除外协费和仪器代办费外的预算科目可进行相互调剂。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其中外协费、仪器代办费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加批;出国费用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加批

审批权限:科研项目单笔一次性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超过 1万元的支出由科技处负责人审签,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协费、仪器代办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关联单位和个人。外协费划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设备购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设备选型和采购招标方式,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设备采购程序采购。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根据需要列支,劳务费支出对象为参与项目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按照聘用协议发放劳务费。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鉴定等过程管理中的专家评审、咨询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野外考察、心里测试、人群调查、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可以通过《科研活动费用领条》领取,领取人必须在领条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注明经费支出目的;这类费用需在预算中列出总金额。

第二十条 技术转让项目。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在技术转让和技术实施成功后,技术转让费分配如下:学校30%,列入学校成果转化促进基金。项目组(发明人)绩效奖励70%

第五章  结题与结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进行验收结题。

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备案。需要验收结题的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代表学校接受合同委托方委托,按照验收程序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并由学校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2个月内及时清理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研究和项目组的奖励。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可一次性发放验收奖励,课题组奖励不超过结余经费的50%,同时上交学校结余总经费的25%

第六章 认定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职称评审、上岗条件和考核、评估等,具体认定标准将在有关人事文件中作出规定。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经费到帐的横向项目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对于当年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给予不超过经费总额(扣仪器代办费和外协费)的10%配套资助。

对于经费跨年度到账的项目,可以按照上述资助方法,或者按照单个项目连续三年累积到账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资助费纳入该项目科研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未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审核备案的横向科研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由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停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不得申报职称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聘任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开展横向科研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合作方交易者。

2.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它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管理的横向项目和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产业处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办公室     20175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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