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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2014-11-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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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举办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包括: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非学历继续教育(含利用外校计划举办的各种学历和学位教育)、职业技能鉴定等。

第三条举办继续教育必须基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全校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督促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包括二级学院、科研院所等非学校职能处室)应建立继续教育工作机构,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学历继续教育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计划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项目管理。

第七条各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必须严格履行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备案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学。

第八条各办学单位必须在本学院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如需跨学科专业或跨单位办学需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履行申报手续。

第九条各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必须坚持学校办学主体地位,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签定合作办学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及时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严禁与个人、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严禁转移办学权。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继续教育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中介招生。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有关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办学单位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各类招生广告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布。办学单位需要独立发布招生信息的,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办学单位对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真实性负责。所有招生宣传资料必需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任何办学单位禁止在校内张贴继续教育招生广告和宣传标语,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向校外单位出租校舍从事继续教育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教职工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或其所属单位名义在校内外设立培训机构或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办学单位要强化继续教育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重视师资力量的配备,精心组织教学和管理,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各办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后的教学计划。确因委托单位或学生要求需更改教学计划的,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各办学单位应及时将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案课件、考试计划以及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材料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举办继续教育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服务并管理好自己的学员,妥善解决好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对全校继续教育的质量监控,不定期组织对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定期公布继续教育办学情况。

第六章 学籍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学生证、学历证明书等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颁发。继续教育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审核、备案和证书的申领、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办学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学生考勤、课程考核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上述材料以及学生在籍期间学籍异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完结后,办学单位须将学员登记表、学员名册、学员考试成绩、办班工作总结等材料备案;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举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学籍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项目收费标准在招生前须报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物价审批或备案,所有办学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办学单位继续教育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应上缴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进行财务核算,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淮海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发布的《淮海工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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