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在学校本科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在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及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学科竞赛取得的优异成绩。
第三条 除特别约定,本办法奖励对象均为学校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举办之项目。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教学成果获奖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特指经学校和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表1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 (万元)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60 |
30 |
20 |
/ |
省级 |
15 |
10 |
5 |
/ |
校级 |
/ |
2 |
1 |
0.5 |
第六条 不能纳入第五条奖励范围的教学成果奖项目,需履行成果申报事前审批手续。成果获奖后按实际到账奖金额度1:1配套奖励,最低奖励0.2万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奖金的获奖项目奖励0.1万元。
第三章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
第七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项目或认定的成绩,包括专业建设类、课程资源建设类、教学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类、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教改课题、教改立项等。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表2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奖励标准 (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级别 |
标准 |
备 注 |
专业建设 |
专业建设项目立项 |
国家级 |
6 |
以专业类(群)立项项目,每增加1个专业,权重系数增加0.3,累加到2.0封顶 |
省级 |
2 |
专业认证 |
3 |
|
教改课题项目立项 |
国家级 |
重中之重 |
6 |
|
重点 |
3 |
|
一般 |
1.5 |
|
省级 |
重中之重 |
2 |
|
重点 |
1 |
|
一般 |
0.5 |
|
教学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类建设项目立项 |
国家级 |
10 |
|
省级 |
5 |
|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到帐资金的1% |
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
教材建设 |
教材奖 |
国家级 |
4 |
同级规划教材奖励权重0.8,教育部教指委推荐教材奖按省级奖励 |
省级 |
1.5 |
教材建设立项 |
国家级 |
2 |
|
省级 |
1 |
|
出版校级立项教材 |
新编 |
0.5 |
仅限于没有资助经费的校级立项项目 |
再版 |
0.3 |
课程建设 |
课程奖 |
国家级 |
6 |
仅限于基于完整课程架构的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立项等,或由此延续派生的项目 |
省级 |
2 |
课程建设立项 |
国家级 |
6 |
省级 |
2 |
校优秀课程(群) |
0.5 |
|
教学团队建设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 |
|
省级 |
5 |
|
校(市)级 |
2 |
另外资助名师工作经费3万元 |
优秀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 |
|
省级 |
5 |
|
校级 |
3 |
|
教学改革试点项目* |
国家级 |
综合 |
15 |
*试点项目认定由教学委员会讨论确定 |
单项 |
6 |
省级 |
综合 |
6 |
单项 |
2 |
校级 |
1 |
|
|
|
|
|
|
|
|
第八条 不能纳入第七条奖励范围的相关项目,需履行项目申报事前审批手续。项目获准立项后按实际到帐金额10%配套奖励,最低不少于0.1万元,最高奖励0.5万元;没有资助经费的项目,给予0.0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优秀教学工作奖励
第九条 优秀教学工作奖奖励我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教师教学荣誉奖励
表3 教师教学荣誉奖励标准 (万元)
项目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教师授课竞赛 |
国家级 |
6 |
3 |
1.5 |
|
省 级 |
2 |
1 |
0.5 |
|
校 级 |
0.3 |
0.2 |
0.1 |
|
优秀多媒体课件竞赛 |
国家级 |
0.5 |
0.3 |
0.2 |
|
省 级 |
0.3 |
0.2 |
0.1 |
|
校 级 |
0.2 |
0.1 |
0.05 |
|
2.教师教学指导奖励
表4 教师教学指导奖励标准 (万元)
项 目 类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 注 |
优秀毕业设计 (论文)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
省级 |
1 |
0.6 |
0.3 |
|
优秀设计团队 |
省级 |
1 |
|
校级 |
0.5 |
|
校级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
0.1 |
|
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 |
国家级 |
0.2 |
结题时一次发放 |
国家指导、省级 |
0.1 |
省级指导、校级 |
0.05 |
第五章 校外学科竞赛指导奖励
第十条 校外学科竞赛指导奖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学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表5 学科竞赛指导奖奖励标准 (万元)
项目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 注 |
国家级 |
1 |
0.6 |
0.4 |
一等奖对应于赛会所设的最高奖励级别 |
省 级 |
0.3 |
0.2 |
0.1 |
说明:
(1)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按奖励标准全额执行;由政府其他部门或专业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学科竞赛按同等奖励标准的70%执行;由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科竞赛按同等奖励标准的40%执行;由国际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比照国家级标准执行。
(2)赛事级别和举办单位性质认定,以竞赛发文单位为主,并由教务处编制发布,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新增项目情况更新。指导教师应在参赛前需到教务处登记备案;不在教务处当年发布名单的赛事,须在备案时明确约定赛事级别和举办单位性质;未经教务处同意参加的竞赛,学校不予奖励。
(3)在同一次竞赛中有多人(项目组)次获奖,可以按奖项累计发放教师的竞赛指导奖,但总额不得突破最高限额:国家级赛事2万元,省级赛事1万元。
第六章 经费来源、审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奖金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奖金按以下方法分配:
1.奖金按成果(项目)主持人(排名最靠前的淮海工学院在职职工)统计发放,并由主持人根据全体完成人对成果贡献大小统一分配。
2.我校独立申报获得奖项按发放标准全额奖励。
我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获得的奖项,以我校排名最靠前的署名人排名情况计算奖金: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按发放标准的70%、30%、10%进行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奖项不予奖励;未经学校推荐的个人参与项目获奖,不予奖励。
3.同一成果(项目)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
第十三条 教学奖励每年核发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报,可在第二年补报,逾期不再核发。
第十四条 统计和审核程序
1.各教学单位于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初审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审计处审计,审计后奖励方案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后的奖励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奖金均为含税金额,所得奖金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第十六条 对教学成果奖等上级部门一次性奖励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发放奖金;对立项建设项目,学校在立项当年发放奖金总额的50%(特别约定的除外),项目通过验收后发放剩余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涉及的项目,由教学委员会在每年年初发布项目清单,实行清单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奖励范围的在建项目,项目通过验收,按对应的新奖励标准发放剩余奖金。此前文件和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