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师实践创新能力,满足学校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选派目的
1. 帮助教师了解行业最新发展动态,更新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提升创新能力。
2. 锻炼教师实践应用技能,提升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更好地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
3.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增进校企、校地合作。
二、选派对象
1. 选派对象主要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没有相关实践工作经历的中青年教师或年龄超过45周岁,其本人自愿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
2. 选派对象应身体健康,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年度考核合格,能安心本职工作。
3. 从2014年起,新引进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前必须参加实践锻炼。
三、选派方法
1.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规定制订选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计划,将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全部纳入,分年度落实,按教师的专业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教师参加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实践锻炼。
2. 实践锻炼地点的选择原则上为连云港地区。各学院(部)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积极筹建相对稳定的教师实践锻炼基地,建立长期师资培养合作关系。
3.教师可自主选择实践单位,也可以由所在学院帮助落实实践单位。
4. 由教师本人(或所在学院)联系实践锻炼单位,提出申请并于每年6月或12月制定实践锻炼计划,确定实践锻炼主要内容、主要目标等有关事宜,填写《淮海工学院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申报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四、锻炼形式
1. 选派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形式包括:到实践单位或校外实践基地正式任职或顶岗工作,承担实践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向实践单位提供科技咨询与服务,与实践单位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项目攻关等实践性工作。
2. 教师以全脱产方式参加实践锻炼,期限为6个月(一学期),如因工作需要须延期,需由实践锻炼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最多可延长至12个月。
五、实践要求
1. 各学院(部)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制定拟安排教师参加实
践锻炼的实施计划,并与实践单位签订教师实践锻炼协议书,委托实践单位提供必要的锻炼条件和承担对实践教师的考核职责。
2. 教师实践锻炼期间要服从安排,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原则上与所在单位执行同一作息时间,可以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中性的教学活动。
3. 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要充分利用业务专长,积极参与实践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及技术研发等实际业务活动,全面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通过开展咨询服务,为实践单位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服务等途径,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应用,了解社会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六、管理考核
1. 各学院(部)成立实践锻炼指导小组,负责对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及督查考核,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探访、慰问和走访检查。
2. 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积极做好实践单位与所在学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努力探索校企、校地合作新模式。锻炼期间至少应有一项推动所在学院教学实训工作的实质性举措。
3. 各学院(部)每学期要不定期举办参加实践锻炼教师锻炼成果报告会,并邀请实践单位相关领导参与,由实践锻炼教师展示自己的锻炼成果。
4. 实践锻炼结束时,教师应围绕锻炼期间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锻炼收获、问题与不足及未来规划等方面进行总结,向实践单位提交咨询研究报告,并请实践单位出具其研究报告的评价意见书以及对实践教师实践行为的评价意见书。实践教师须将这两份评价意见书连同实践锻炼总结、成果报告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学院(部)。各学院(部)根据所教师提供材料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5.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为合格:
(1)与实践单位合作成功申报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实践单位委托研发、咨询类横向课题1项(到账经费文科1万元、理工科5万元以上);
(2)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有证书);
(3)从事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附证明材料)。
(4)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服务对象和实践单位的一致好评或受到实践单位主管部门的表彰。
6. 实践教师应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工作,多出实践成果。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如影响学校声誉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实践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
(2)无故不接受实践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工作表现较差,经实践单位反映、实践锻炼指导小组查证属实的;
(3)工作纪律较差,有事不请假、无故缺勤,被实践单位通报的。
七、激励措施
1.实践锻炼期间,教师工资待遇不变,工作和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2.对全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经考核为合格的,减免锻炼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并提供每月200元的实践锻炼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教学工作量不予减免。
3. 各学院(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激励教师参加实践锻炼。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