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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细则
2016-05-23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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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标准、便于操作,全面客观地对学生进行评价,根据《淮海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制定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细则。

一、平时测评设项及扣分标准

1.政治思想表现落后,有不恰当言行的,扣10分。

2.品行不端,弄虚作假,拉帮结派,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扣6分。

3.酗酒闹事,故意损坏公物者,赌博或变相赌博,打架斗殴,扣6分,盗窃、诈骗者扣10分。

4.不注意公共道德,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扣5分。

5.违反有关升旗仪式、早操、政治学习、报告会、会议等考勤制度,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者,缺勤每次扣2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班安排的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出现3次以上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6.上课、晚自习旷课一学时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课8学时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各班班长在向院教务办递交上课考勤表以前必须要任课老师和班主任签名。考勤工作不真实,则考勤人员一次扣掉2分。

7.违反文明食堂就餐管理规定者扣4分。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抽烟者,每次扣2分。

8.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因宿舍违章用电等问题被公寓管理中心通报者,每次扣当事人6分;找不到当事人的,宿舍长扣3分,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晚归者每次扣3分,未请假夜不归宿者,每次扣5分。

9.在校、院两级举行的文明宿舍检查中被评为D和E的宿舍舍长每次扣4分,成员每次扣2分,所在宿舍内的党员、学生干部每次每人扣3分。在宿舍日常卫生检查中被评为C或者拒绝检查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宿舍长及所在宿舍内的党员、学生干部每人每次扣2分。

10.受到学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分。受到行政处分的:警告每次扣8分;严重警告每次扣10分;记过每次扣12分;留校察看每次扣14分。

11.平时测评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12.若出现平时测评项目之外的情况,由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扣分。

二、奖励分设项及加分标准

1.获得全国、省、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干、团干、团员等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13、11分。获得全国、省级、市级先进班团集体的主要班团干部(班长、团支书)分别加7、6、5分,其他班团干部分别加4、3、2分,一般成员分别加3、2、1分(表现差的可以不加分)。

2.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论文在市级以上学术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科研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通过校级以上鉴定,加12分,其余人员酌情加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者,加15分。

3.非学术稿件,在校报等校内媒体发表者加2分/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发表者:市级加5分/篇,省级加8分/篇,国家级加10分/篇,同一稿件只加最高分。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获省级、市级、校级先进个人分别加5、4、3分;获省级、市级、校级优秀小分队成员每人分别加4、3、2分;每人合计不超过8分。

5.通过四级英语考试者加6分;通过六级英语考试者加10分;通过全省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4分;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者加6分。

6.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省级(或全国)1—3名的,加10分,重大比赛获奖的加13分; 4-6名、优胜(鼓励)奖分别加8、7分。校、院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或知识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5、4分和4、3、2分;优胜奖、鼓励奖的分别加3、2分和2、1分。

7.在校、院突击性活动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经评议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表扬者加3分。校级表扬的每人5分。

8.积极做好人好事,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义务劳动,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表扬者加3-10分。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表现被全国、省、市、校、院内表彰或通报表扬者分别加10、8、4、3、2分(不重复加分,只加最高分);积极报名献血并参加验血者加1分,义务献血者加3分;主动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义务劳动的,每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9.获校、院文明宿舍的,舍长加4、3分,成员每人加3、2分,所在宿舍的党员、班团干部各加4、3分。在历次卫生检查中,被评为A级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次,宿舍长、加1分/次,最高加分为5分。

10.在文化艺术活动中,获省、市级奖:一、二等(或前3名)演员加7和6分;三等(或前4、5名)或优秀奖演员加5和4分。校文艺演出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演员分别加5、4、3、2分。院文艺演出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演员分别加4、3、2、1分。

11.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学校记录者加4分;破市级记录者加6分;破省记录者加8分;国家、省、市前三名者加15、12、10分;学校第1名加7分,第2、3名加6分,第4-6名加5分。院级体育比赛,第1-6名分别加4、4、3、3、2、2分;集体项目的根据主力队员和其他队员酌情加分;获道德风尚奖:班级,班团干部加2分,成员加1分;个人加3分。同一类比赛项目最高不得超过20分。

12.在军训中被校、院评为先进个人者分别加3、2分。

13.参加校龙舟队、辩论队、篮球队、排球队等重大项目比赛的,如没获奖,给每位队员加1分。

14.各级学生干部,工作突出的,校、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加7分,部长加5分,副部长加4分,干事加3分(被评为优秀干事的另加1分),班长、团支书、经批准成立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加5分;其他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团支委、学生会干事等)和校、院运动队队长、校院艺术团团长加3分。(学生干部任多职的,封顶加10分)

15.在加分设项以外的突出表现,可报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处理。

 

                                                 理学院

                                               2016.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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