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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
2014-11-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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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发展实际,现对《淮海工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支持教师有计划报考定向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报考专业必须结合岗位并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

二、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后,方可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三、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学校支付培养费采用包干方式。即学校为考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支付40000元培养费,为考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支付20000元培养费,其他费用自理。

四、所付培养费暂由个人垫付,待其在5年内获得博士学历、学位按时返校后学校一次性支付;若其超过5年获得学历学位,则学校支付其培养费70%。

五、对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回校工作且已履行了个人与学校签定的培养协议的教师,将资助不同额度的科研启动经费,以课题立项的方式支付,理工科类专业每人30000元,人文科类专业每人15000元。管理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每人10000元(工程、实验岗位参照教师执行)。

六、未经学校同意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不再支付培养费及科研启动费。

七、本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淮海工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不再执行。

                                                         淮海工学院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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