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费在开展本会活动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办事节俭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数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只收取团体会员会费,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
理事单位会费为2000元/年;副理事单位会费为15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会费为500元/年
第三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市性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的补贴;
(六)推动数学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表彰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四条每年3月份为本会会费交纳月。
团体会员直接将当年会费汇至连云港市数学会专用帐户。会费到帐或现场交费后,本会当即向交费会员出具法定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会员逾期未交纳会费又未能说明理由的或经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六条会费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管理机关、税务管理机关的监督、审计。
会费收支明细,由本会秘书处于每年12月份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