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理学院
理字〔2017〕5号
关于印发《淮海工学院理学院院级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及实验中心:
《淮海工学院理学院院级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经理学院党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海工学院理学院
2017年3月24日
淮海工学院理学院院级科研平台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打造理学院有特色的院级科研平台,着力体现院级科研平台在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为培育更高级别科研平台奠定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科研平台是指理学院围绕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瞄准学科发展前沿,通过整合特色和优势资源,凝聚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的科研机构。院级科研平台包括各类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的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和基地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理学院内部设立的院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 院级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凝炼研究方向,汇聚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开展学术交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创新性科学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支撑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级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指导、检查科研平台申报、规划和建设,审批认定院级科研平台;研究和解决院级科研平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院级科研平台主要职责为:编制和组织实施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科研平台的运行、管理,协调和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科研平台的立项申请、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办理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院级科研平台建设所依托的系级部门是实施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领导和协调本系科研平台的建设工作;制定本系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根据本系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审核依托本系建设的科研平台的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对于跨系共建的科研平台,应通力协作,共建共管。
第七条 院级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科研平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聘任本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编制本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签订本平台的建设任务书并负责落实完成各项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本科研平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平台的动态管理;积极从多渠道筹措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积极组织接受学校、学院、依托单位对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设立
第八条 申报与立项条件
符合理学院学科、科研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和固定的研究方向,建有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由理学院组织申报,经依托系级单位推荐、申报、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科技与产业处审核立项。
第十条 学院鼓励各系间联合共建科研平台,鼓励各系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共建产学研平台。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平台实行依托系级单位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院级科研平台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由理学院聘用。院级科研平台负责人与理学院签订目标责任书,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由平台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条 院级科研平台通过成立理事会等形式,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企业投入到账的平台建设经费可按校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管理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考核期限与组织。科研平台考核期为三年,由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建设期内的科研平台,根据签订的目标任务书进行考核。建成验收后的科研平台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考核:
三年考核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任务之一:
(1)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横向合作项目1项;
(2)累计科研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3)有转让合同和到账转让经费的转化或应用成果1项以上;
(4)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代表性成果。
第十六条 考核。院级科研平台根据任务书目标进行考核,建设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申报高级别平台,并给予一定奖励。
科研平台的考核结果同时作为科研平台负责人和依托系级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相关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学校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理学院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