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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数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2020-06-0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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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连云港市数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代表是指从本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本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会员数量的1/4。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如下分配:

(一)高等院校从事数学教学、研究、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会员;

(二)中小学校从事数学教学研究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会员;

(三)市域内政府机关行业管理人会员;

(四)民间从事数学教学和培训的会员;

(五)理事会特邀会员。

第六条本会成立会员代表推选委员会,组织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七条推选委员会由本会秘书处人员组成,本会秘书长为推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有关人员为推选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推选委员会各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九条推选委员会应当与会员充分沟通,按照影响力、机构代表性、本会活动参与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第十条本会秘书处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或秘书长办公扩大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本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管理机关给予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本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给会员代表大会等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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