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连云港市数学会。
英文名称:Lianyungang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LYGM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数学、工业与应用数学、数理统计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当地数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地方数学教育与研究的发展;建立连云港市数学界和当地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连云港市苍梧路59号理学院定海楼50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数学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三)开展数学竞赛活动,普及数学知识,传播数学精神和思想方法;
(四)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数学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六)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办好当地数学家教平台和公众号;
(七)编辑、翻译、出版数学类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八)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团体会员分为理事单位、副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二级教师、小教二级及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类工作三年以上者;
(3)热心数学研究、数学教育或数学应用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
(4)条件成熟,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的学生。
热心我会数学事业的发展,大力支持我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或机构负责人,可聘请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与我会联系的外籍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申请表,经本会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即为连云港市数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填写网上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连云港数学会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填写网上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连云港市数学会外籍会员,并报连云港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5)优惠获得本会有关信息和学术资料及信息发布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或优先承接本会的咨询项目;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继续教育、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为:
(1)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外籍会员的权利为:
(1)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2)可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利用本会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将收入的10%捐赠给本会开展活动。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期缴纳会费。
(5)接受咨询服务的会员单位,应将获得收益的10%捐赠给本会,或用于赞助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荣誉会员的义务
(1)支持本会的决议;
(2)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外籍会员的义务为:
(1)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理事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其中,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 %。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目前已设立下列工作机构包括:学术交流与编辑翻译工作委员会、数学教育工作委员会、高等数学竞赛工作委员会、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委员会、系统优化与决策工作委员会、统计与应用统计工作委员会、海洋及生物数学与仿真工作委员会、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动力系统分析工作委员、金融工程工作委员会、大数据工作委员会、音乐数学工作委员会、奥林匹克工作委员会;科普与宣传工作委员会、网络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4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2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并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定。
本团体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0年4月30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