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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数学会章程(草案)
2016-04-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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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数学会章程(草案)

 

(连云港市数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待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中文名称:连云港市数学会;

英文名称:Lianyungang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LYGM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连云港市学术性群众团体,其组成为从事数学、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人员与单位等。本会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当地数学工作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地方数学教育与研究的发展;建立连云港市数学界和当地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连云港民政局?1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淮海工学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苍梧路59号理学院

邮编:222005

网址:?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数学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三)开展数学竞赛活动,普及数学知识,传播数学精神和思想方法;

   (四)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数学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的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六)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办好当地数学家教平台;

   (七)编辑、翻译、出版数学类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八)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3(名单)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二级教师、小教二级及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类工作三年以上者;

3)热心数学研究、数学教育或数学应用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

4)条件成熟,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的学生。

热心我会数学事业的发展,大力支持我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或机构负责人,可聘请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与我会联系的外籍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网上申请表?4,经本会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即为连云港市数学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向本会直接申请,填写网上申请表?5,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连云港数学会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填写网上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连云港市数学会外籍会员,并报连云港市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5)优惠获得本会有关信息和学术资料及信息发布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或优先承接本会的咨询项目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继续教育、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为:

1)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外籍会员的权利为:

1)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2)可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按期缴纳会费?6

6)利用本会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将收入的10%捐赠给本会。?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期缴纳会费?7

5)接受咨询服务的会员单位,应将获得收益的5%捐赠给本会,或用于赞助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荣誉会员的义务

1)支持本会的决议;

2)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外籍会员的义务为:

1)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按期缴纳会费?8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届满时年龄不得超过64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连云港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连云港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9);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机构;

设立下列工作机构:?10

() 学术交流与编辑翻译工作委员会;

() 教育与竞赛工作委员会;

() 工业与应用数学工作委员会

() 统计与应用统计工作委员会;

() 金融工程工作委员会;

   (六)信息与仿真工作委员会

() 学会办公室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4.1数学竞赛委员会

4.2教学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4.3工业与应用数学委员会

4.4统计与应用统计委员会

4.5海洋与生物数学委员会

4.6金融工程委员会

4.7科普与宣传工作委员会

4.8数学分会委员会

4.9连云港市数学会家教网委员会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设立地方数学分会?11。在业务上受连云港市数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连云港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连云港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连云港市科协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连云港市民政部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连云港市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连云港市科协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5月21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连云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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