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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办法
2014-11-27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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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上层次、上水平,更好地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规范评审程序,成立相关评审组织。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组织。维护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讨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科评议组专家库。每个学科组专家库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教授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人数不足的,从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中聘请。

第七条 成立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5-7人组成,由学科评议组专家库抽签生成。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进行材料审核、答辩和评议等工作,确定评议结果。

第八条 成立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学科评议组成员中抽签组成,一般不少于17人。负责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三章 公布岗位

第九条 学校按照岗位设置要求,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并公布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学科申报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各单位根据省、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精神、各系列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历、资历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代表作鉴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将本人代表作按要求准备齐全送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送同行专家鉴定。代表作鉴定符合要求的人员按学校文件要求准备评审材料。

第十三条 思想鉴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对申报人进行思想鉴定、考核。全面考核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职业素质,并给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应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及同行专家鉴定结果对申报人进行复审。并组织申报人述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所在总支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为符合要求。“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由其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单位负责考核、推荐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根据其所报学科推荐到相应学科评议组,由所在学科评议组评议。

第五章 评议办法

第十五条 学科组评议工作。学科评议组组织本学科申报人员进行答辩和评议。对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议评价。学科评议组在充分尊重、考虑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和民主测评情况基础上,对申报人的知识结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赞成票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时对申报副教授人员应按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数采取差额推荐。需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分类排序并公示名单,同时公示推荐人员的“简介表”及“评审表”。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上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校评审委员会工作。校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开展评审工作。审核各学科评议组评审过程及结果,复审被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复议被推荐人员综合情况。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学校在办公网上对通过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简介表、评审表)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者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审核。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条件标准。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执行《淮海工学院教授、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规定条件。其他系列参照相应主管部门制订的条件,同时参考本条件平衡考虑。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仍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关于转评

(一)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凡申报转评人员须先申请转岗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并一同参加评审。

(二)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关于时间界限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脱产进修时间满一年(两个学期)及以上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二)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时间、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等均截止到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条 关于海外人才。对近3年我校从海外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在海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之日以省教育厅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关于重新申报。对上一年申报未被终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连续申报。确实做出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水平有明显提高,有新成果的,可重新申报。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我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当事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学科评议组及学校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发生教学违纪、学风不正、擅离职守等给予通报批评人员,视情节延迟1年以上申报。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晋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学术不端等问题,按照《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补充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淮海工学院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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