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学校和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或外借;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三、造成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部份损坏、丢失,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如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或损坏、丢损的情节严重,除赔偿损失外,并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事故责任人在1人以上时,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四、实验中心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由理学院提出具体赔偿处理意见,并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赔偿金一律上缴校财务处。
五、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若一次性赔偿确有困难的,学生须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有关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酌情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实验中心审查同意,理学院主管领导及学校主管单位批准,可以酌情部分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