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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理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8-05-08 08:4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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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院党委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会工作总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院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建工作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学院党委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是: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努力建设一支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努力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与教学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党委会负责对学院的政治领导,凡属学院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研究的问题,必须经学院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具体的工作部署、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2、研究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根据上级组织规定,负责本学院支部设置和建设。按照职能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协助校组织部对学院科级干部考察、推荐及对院级后备干部的考察、推荐等组织工作。

4、讨论决定全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等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

5、按组织管理规定审批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和处理党员。

6、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学风建设等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讨论决定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应由学院党委决策的学院工作中的评奖评优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召开原则: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和需要,经书记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书记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确定:党委会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由书记确定,凡需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气,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校党委汇报,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八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表决后,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与会人员要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宜向外透露,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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